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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来源:商标注册网 提示:商标先查询再注册有效提高注册通过率
082025-01

1.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法定的组成要素,即商标必须采用文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每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一份商标注册申请。根据这一规定,颜色可以成为商标的组成要素,但必须与文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这些要素相结合,不能独立作为商标的组成要素。

2.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的特征,不得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发生冲突。

商标必须具有显著的特征,便于识别。这是国家商标法的共同规定。《香港商标条例》将商标注册簿分为A部和B部,主要记录商标注册的相关信息和情况。B部注册商标的识别程度低于A,但仍应具有基本的识别程度。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

1)在A注册商标注册后7年被视为确定的商标;B注册商标没有这种效果。

2)在禁止方面,由于A识别度高,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大;B识别度低,保护范围小于A。

美国学者认为,重要性要求有两个含义。首先,它允许商标的第一个用户阻止后来者使用类似或没有显著不同特征的商标;其次,它可以阻止市场上常用或描述性词语的垄断,类似于阻止商标所有权在所有商业领域的垄断。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的特征,其基本要求不得与商品名称或者商品本身的性质混为一谈,易于识别。商标也必须适合使用商标的商品特征,传达商品信息,描述商品特征,但不能直接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不能直接描述商品的类型、外观、质量、主要原材料、重量、价值、来源、生产时间等。 一些学者认为,商标的区别方法应该判断商标的具体外观、颜色、形式和交易概念,而那些不符合这一要为不特别显著的商标。

他认为以下商标不是特别显著的商标:

(1)通常使用商品的名称、产地、质量、形状和功能;

(2)通用标志;

(3)其他人使用先进的合法商标。

不显著的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的商标注册吗?《TRP》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识成员也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可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因此,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如果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心中产生了深刻的印象建立了很高的商业信誉足以起到识别同类商品的作用,即意味着具有了显著性,是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的。故此《商标法》规定,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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